摘要:在黑平台诈骗产业链中,卡商一直是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能够通过黑卡伪装犯罪分子的身份,不仅为犯罪分子在诈骗投资者时提供便利,同时还能帮助犯罪分子洗黑钱。
在黑平台诈骗产业链中,卡商一直是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能够通过黑卡伪装犯罪分子的身份,不仅为犯罪分子在诈骗投资者时提供便利,同时还能帮助犯罪分子洗黑钱。
在卡商的帮助下,黑平台案件的侦破率极低。也正因如此,2020年“断卡行动”开展,卡商们受到了沉重的打击,逐渐将手伸向校园,不少没有社会经历的学生因此被骗,甚至成为了卡商。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最新发布了5起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涉嫌犯罪的学生大致分为三种。
1.办卡出售给犯罪团伙
这类案件通常是学生在微信朋友圈,或某兼职网站看到相关买卡信息。于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多张卡,然后以快递的方式寄出。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多起这样的案例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2.帮助犯罪分子诈骗
在卖卡给犯罪团伙的学生中,一部分是毫不知情,以为是在做兼职,对于这部分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只会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但有一类学生明知犯罪却利欲熏心,助纣为虐。这类学生也受到了严惩。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3.成为卡商
这类犯罪更加恶劣。学生往往是起初看到买卖手机、银行卡获利颇丰,进而直接成为犯罪团伙下线甚至是卡商,以谋取更大的利益,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犯罪,警方一律严惩不贷。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涉及诈骗的后果
学生参与诈骗活动,绝大多数情况是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对法律的无知。但是,不懂法并非免责的理由,虽然国家对学生涉案电信诈骗在惩戒方面有一定的宽容,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也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这也正是有关部门公布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所在。
从公布的案例看,对于在校生参与诈骗活动,轻一点的影响征信,给个人日后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麻烦;重则学籍不保,拿不到毕业证,多年苦学瞬间付之东流,还可能给人生留下污点。
有了污点不仅无法报考国家公务员等诸多资格,而且很多职业从事不了,甚至会由于污点背景在生活中处处碰壁。
总结
现如今,犯罪分子的手已经伸向的校园,不得不承认许多学生在金钱的诱惑下,往往会助纣为虐,让市场上的骗子泛滥,对于这种情况每一位投资者不仅要对网上的陌生人保持警惕,更要严格审核交易平台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