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序:为规范市场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前序:
为规范市场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案例:
2021年初,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到一位投资者开通股票期权账户的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对投资者情况进行了查验,发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符合开通条件,且账户资产不足50万元、不具备股票期权业务参与资格。投资者表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可以承受该业务的风险,且银行还有资金可以追加,要求营业部工作人员先为其开通相关权限,然后再补充资金。工作人员耐心向投资者讲解开通股票期权账户的适当性管理要求,特别解释了日均资产的含义,告知其需要在满足所有适当性管理要求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投资者了解清楚后表示理解,待自身满足股票期权账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后再来营业部申请开通股票期权账户。
提示:
1.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2.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股票期权账户中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该资产要求强调了“日均资产”,并非“时点资产”。
3.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股票期权账户不仅需要满足资产要求,还须符合风险承受能力、期权知识水平、投资经历、诚信情况等适当性管理要求,并根据证券公司告知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4.投资者申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